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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高台县工信局 发布时间:2019-09-0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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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企业应急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张掖市县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

我县企业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其中一期筹集2000万元。

二、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

企业应急周转金按照“安全、短期、应急、无偿”的原则使用。在我县工商质监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资信良好的工业企业及重点“双创”企业,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的调头,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企业应急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高于部分可申请在市级企业应急周转金中解决。

三、银行机构适用范围

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调头的银行贷款,指在高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贷款。

四、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条件

(一)在我县银行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及重点“双创”企业。 

(二)已还清申请日以前使用的应急周转金,且一年内无违约记录。

(三)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封闭运作。在高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转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四)企业应急周转金转贷限于企业银行贷款到期的调头,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信用证等其他融资方式。

(五)低效益企业、土地闲置企业、厂房转租等企业不享受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

(六)单个工业企业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不超过2次。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工信局、县金融办、人行高台支行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的政策制定、与各银行的协调沟通、监督资金流转等工作。

(二)县工信局、贷款银行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风险评估工作。县工信局负责使用应急周转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工作;贷款银行负责开展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六、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向贷款银行提交转贷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转贷,并办妥转贷相关手续后,由贷款银行向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出具《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二)县工信局收到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后,通知贷款企业提交《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银行负债情况说明,新老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抵押或保证合同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

(三)县工信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互保企业资金链等内容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对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进行审核。

(五)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信局的审核意见,与企业签订《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县财政局根据《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将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的还款账户。贷款银行在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还款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新发放贷款转入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账户。同时,银行凭企业转账支票或企业受托支付,即时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账户。

(七)《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是贷款银行向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做出的同意转贷的承诺。贷款银行要遵守《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中明确的相关内容,实行封闭运作,做好资金流向监管,确保应急周转资金安全。

本办法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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