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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检察院发出全市首份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督促监护令》

来源:高台县检察院 作者:吴超群 发布时间:2022-05-1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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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代表检察机关向你们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你们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努力创造安全、温馨,有利于学习成长的居住环境......”

5月12日下午,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永旺向“小月”(化名)的父母亲郑重宣告,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这是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首份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督促监护令,也是张掖市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督促监护令》。

近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强制猥亵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小月”的父母将其安置在临街门店独自居住,最终导致“小月”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身心遭受巨大伤害。通过调查,检察官发现“小月”的不幸遭遇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管教意识淡薄、亲子沟通不畅有很大关系,存在严重的监护缺失情况。为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向其监护人制发了《督促监护令》。

在宣告送达仪式上,检察官向“小月”的监护人讲解了制发《督促监护令》的法律依据、制发目的及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调了监护人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性,指出其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监护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并对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义务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强调。监护人在收到《督促监护令》后,当场表示日后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下一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将对被害人的监护人跟进监督,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落实《督促监护令》的各项要求。

一纸监护令,不只是约束,更是蕴含新生的期待。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通过依法办案和督促监护并举,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监护人对子女未及时有效或不当履行监督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尚未达到撤销监护权、启动国家监护的严重程度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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