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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来源: 高台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1-0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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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凡是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

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登录方式既可采用联络员登录,也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个体工商户还可采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方式登录。

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7.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8.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9.企业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10.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信息等。

12.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

1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7.海关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海关管理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注意事项

1.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填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202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场主体,在2023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换取新营业执照的,也需要进行年报。

3.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4.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7.简化个体工商户年报联络员注册和变更流程,联络员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备案”按钮,即完成注册,联络员变更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变更”按钮,即完成变更。不再需要联系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或“变更”。对遗忘工商联络员信息的,经实名认证后,可允许查询。优化补报年报信用修复流程,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报公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硬性要求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补报,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及其它管理措施,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通告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5992278(城关)、6629315(巷道)、5936077(合黎)

6661285(南华、骆驼城)、6681217(宣化、黑泉、罗城)、

5934665(新坝)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市场主体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特此通告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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