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召开高台县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8月1日(星期二)上午9时
地点:高台县住建局五楼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一)人大代表(1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王兴育 | 巷道镇殷家桥村 书记 |
(二)政协委员(1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张俊斌 | 高台县住建局 干部 |
(三)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6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王喜文 | 高台县农业农村局 党组副书记 | |
2 | 王 生 | 高台县水务局 副局长 | |
3 | 何彦金 | 高台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四级主办 | |
4 | 郭文涛 | 甘肃银行高台支行 行长 | |
5 | 雷 振 | 高台县骆驼城镇 副镇长 | |
6 | 许克坤 | 高台县合黎镇 副镇长 |
(四)经营者(2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李三海 | 高台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 站长 | |
2 | 拓建元 | 高台县民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
(五)消费者(16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秦建鹏 | 罗城镇天城村 党支部书记 | |
2 | 李文俭 | 黑泉镇定平村 村民 | |
3 | 向锋明 | 新坝镇上坝村 党支部书记 | |
4 | 周 文 | 新坝镇和平村 村民 | |
5 | 赵多俭 | 骆驼城镇新建村 村民 | |
6 | 邢宗旭 | 骆驼城镇 二级主任科员 | |
7 | 闫廷奉 | 罗城镇常丰村 党支部书记 | |
8 | 闫国林 | 南华镇明永村 党支部书记 | |
9 | 王玉国 | 宣化镇利丰村 党支部书记 | |
10 | 殷国飞 | 高台县邮政分公司 市场部主任 | |
11 | 濮丽萍 | 城关镇长征路社区 居民 | |
12 | 殷录林 | 城关镇人民东路社区 居民 | |
13 | 王茂春 | 城关镇滨河社区 居民 | |
14 | 向其明 | 城关镇滨河社区 居民 | |
15 | 闫 祯 | 城关镇长征路社区居民 | |
16 | 王 喜 | 高台县发改局二级主任科员 |
(六)利益相关方(3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张常贤 | 高台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 副站长 | |
2 | 盛金奇 | 高台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 副站长 | |
3 | 罗爱荣 | 高台县民泰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七)行业专家、学者(4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闫永生 |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 |
2 | 寇俊福 | 高台县供水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主任 | |
3 | 闫应喜 | 高台县抗旱防汛服务队 正高级工程师 | |
4 | 孙 银 | 高台县水务局设计队 高级工程师 |
三、听证人名单
(一)听证人员(4人)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张海啸 | 张掖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科 科长 | |
2 | 张 华 | 张掖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科 一级科员 | |
3 | 徐占彪 | 高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副局长 | |
4 | 陈 蕾 | 高台县价格认证中心 副主任 |
四、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结合成本监审报告,参照周边县区自来水价格,拟提出以下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执行方式:继续执行“城乡一价”的价格管理模式,污水处理费继续由高台县自来水公司代征收。
2.价格拟调整方案
城市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由1.6元/吨拟调整到2.20元/吨(包括水资源费),单位调价额0.60元/吨,调价幅度37.5%;阶梯水价按照1:1.5:2的计量水价级差,确定第一级基础水量为0—132吨/年.户;第二级用水量为132(以上)-180吨/年.户;第三级水量为180吨/年.户以(具体分级价格如下)。
城区居民用户分档水量和价格表
第一阶梯 | 第二阶梯 | 第三阶梯 | |
水量(吨/年.户) | 0-132(含) | 132(以上)—180(含) | 180以上 |
水价(元/吨) | 2.20 | 3.3 | 4.4 |
备注 | 以上价格均包含水资源费 |
(2)非居民生活用水:由2.3元/吨拟调整到3.5元/吨(包括水资源费),调价幅度42.86%;
(3)特种用水:10元/吨(包括水资源费),维持原价。
农村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由1.6元/吨拟调整到2.20元/吨(包括水资源费),单位调价额0.60元/吨,调价幅度37.5%;
(2)非居民生活用水:由2.3元/吨拟调整为3.5元/吨(包括水资源费),单位调价额1.2元/吨,调价幅度52.17%,非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城乡一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