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思凤照相馆等118户个体工商户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填报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决定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名单附后)。
如个体工商户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行政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3年度未报个体户批量标记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