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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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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42/2024-0000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12 16:18:05
是否有效

2023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对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3〕62号),为进一步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保持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与省上最新政策相一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我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关于节能审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结合市情实际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甘政办发〔2022〕74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3〕62号)。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办法》共23条,第1-5条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具体实施部门及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时限要求;第6-8条主要明确了办理方式及分级管理的原则;第9-16条明确了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审查的内容、有效期及节能竣工验收的要求;第17-23条规定了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节能监察及对违反节能审查方面的责任追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优化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原来项目年综合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以上提高至5000-1万吨标准煤以内,将5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县区,相关修订内容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顺畅,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是明确管理要求。执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等最新政策内容,着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上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条件,能效必须达到行业标杆水平;钢铁、水泥熟料等落后产能需执行产能置换;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需执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同时明确,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节能审查要求有效落实,《实施办法》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节能监察等措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关于公开征求《张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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