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办发〔2026〕19号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5月7日印发的《高台县抗旱应急预案》和《高台县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高政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日
高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高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台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作用,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筹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与各部门分工负责,根据灾情、险情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配应急资源。
1.4.4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险情灾情。
1.4.5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把防汛抗旱、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4.6 坚持科学调度、除害兴利。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职责,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和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县气象局、国网高台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火车站、高铁南站、中石油高台经营部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工作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防洪调度指令及防汛抗旱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和干旱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旱信息。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镇及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有关流域管理单位、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及时将结果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联合会商、协同研判机制,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重要天气信息、天气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开展精细化、递进式气象保障服务,充分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着力延长预报预见期。及时对重大气象、山洪、泥石流灾害开展分析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前向相关镇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做好防范准备。河流发生洪水期间,水务部门应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科学指挥、精准决策提供支撑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道出现洪水预警流量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河流干支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属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为上级指导决策和抢险处置提供支撑。
(2)水库工程信息。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将其工程运行状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1小时内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属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为后续处置提供支撑。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前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属地政府及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应急局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应急局应迅速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动态收集、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应急局报告。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应急局,并同步组织开展灾情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时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地下水位、土壤墒情、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保障等情况。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及时将旱情信息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旱情,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加密频次、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气象部门要强化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降雨实况与滚动预测信息。
(2)水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2 城市内涝预警
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建、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属地政府视情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结合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预报预警精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县水务局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科学设定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精准向受威胁对象发布预警。县水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定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区域及范围;各镇政府要制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细化各项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快速有序转移,相关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水务、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旱情监测研判,结合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和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动态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管网中断、供水设施损毁、水质被侵害等引发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水务部门,引导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同步落实应急供水保障措施。
3.3 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按任务职责分工,健全预警工作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强化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科学精准发布预警信息。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完善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当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及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相挂钩,把预警信息作为应急响应启动的重要依据。
(4)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3.4 预警“叫应”“叫醒”
3.4.1 气象部门要按照“1263”精细化预警预报(提前12小时预报强降水落区精细到市州,提前6小时预报强降水落区精细到县,提前3小时预报强降水落区精细到镇)要求,开展递进式预报预警,提高预报精准度和时效性;要严密监测天气变化,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不断提升临灾预报水平,夜间高风险区域有6小时、3小时、短临强降水预报和暴雨预警预报信息,应第一时间按规定流程和范围发送相关责任人。
3.4.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1263”精细化预警预报信息后,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叫应”受暴雨影响的镇级防汛抗洪责任人及山洪灾害包抓责任人。
3.4.3 水务、自然资源、住建、教育、文旅、卫健、发改、工信和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接到“1263”精细化预警预报信息后,立即研判山洪、泥石流、城市内涝等风险影响,提前“叫应”“叫醒”风险影响区各级责任人。
3.4.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1263”精细化预警预报信息后,负责面向各自行业领域防汛责任人的“叫应”“叫醒”。
3.4.5 各镇接到“1263”精细化预警预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村(社区)责任人“叫应”村组、厂矿、园区、临水临沟农家乐、涉水景区、在建工地等防汛责任人,采取敲锣、吹哨、手摇报警器、敲门入户等方式通知受威胁群众,迅速组织转移避险。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高台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或者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预警两个镇以上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旱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4.1.3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视情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
4.1.4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部门组织会商,应急等部门派员参加。
4.1.5 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按照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4.1.6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 因上述灾害引发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链条,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 一级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溃坝,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2)黑河莺落峡站发生1190立方米/秒以上洪水(超50年一遇洪水);
(3)黑河、摆浪河、山水河、石灰关河、水关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或以上河流重要河段发生决口;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2)灌溉农业区3-7月份失灌率大于25%,或8-10月份和11月-次年2月失灌率大于35%;
(3)城区日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4)5月—8月,黑河高台段已断流70天以上、水库蓄水量占总库容的10%及以下、灌区机井取水量已达许可量的数量占本灌区机井总量的80%及以上,或降雨量较多年同期减少80%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一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启动;紧急情况,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3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随时滚动会商,加强指挥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会商研判和重点工程调度,8小时内派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县财政局及时协调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县发改局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受灾镇村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水务局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县应急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加强值班值守,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二级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抗洪二级应急响应:
(1)小型水库溃坝,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重点小型水库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
(2)黑河莺落峡站洪水流量超过994立方米/秒(20-50年一遇洪水),且有持续上涨趋势;
(3)黑河、摆浪河、山水河、石灰关河、水关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5)发生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2)灌溉农业区3-7月份失灌率达10%-25%,或8-10月份、11月-次年2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3)城区日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4)5月—8月份,黑河高台段已断流60天以上、水库蓄水量占总库容的20%及以下、灌区机井取水量已达许可量的数量占本灌区机井总量的60%及以上,或降雨量较多年同期减少60%~80%;
(5)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决定。
4.3.3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县政府全力以赴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随时滚动会商,加强指挥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及时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水务局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墒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抗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受灾镇、村(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抢险救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抗洪三级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镇大部区域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接近水库设计标准洪水;或者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水库所在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
(3)黑河莺落峡站洪水流量超过837立方米/秒(10-20年一遇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其他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5)发生高风险的堰塞湖;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2)灌溉农业区3-7月份失灌率达5%-10%,或8-10月份、11月-次年2月失灌率达10%-20%;
(3)城区日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4)5月—8月,黑河高台段已断流50天以上、水库蓄水量占总库容的30%及以下、灌区机井取水量已达许可量的数量占本灌区机井总量的50%及以上,或降雨量较多年同期减少40%~60%;
(5)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
4.4.3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前线指挥部领导防汛抗旱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水务局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各镇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四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抗洪四级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镇大部区域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小(1)型水库溃坝;或者小(1)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1)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黑河莺落峡站洪水流量超过679立方米/秒(5年—10年一遇),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黑河、摆浪河、山水河、石灰关河、水关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2)灌溉农业区3-7月份失灌率2%-5%,或8-10月份、11月-次年2月失灌率5%-10%;
(3)城区日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4)5月—8月,水库蓄水量占总库容的40%及以下、灌区机井取水量达许可量的40%及以上,或降雨量较多年同期减少20%~40%;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5.3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测,及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各镇采取相应防御措施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应急响应机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可能淹没区相关镇、村发布洪水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引发溃坝风险时,立即开闸泄水,降低水位,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提前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立即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且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组织群众撤离。
4.6.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四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
(3)启动城市防洪三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
(4)启动城市防洪二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一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4.6.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涉险镇、村(社区)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区域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4.6.4 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域群众发布山洪预警,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加强人员转移后的安全管理,严防灾害威胁解除前擅自返回,造成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搜寻营救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受灾镇村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开展抢险救灾。
4.6.5 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县水务局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按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④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⑤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按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提前谋划应对措施。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①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1263”应急响应与处置
4.7.1 接到12小时强降水(大于30毫米)预报预警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研判降雨落区,加强预警调度,督促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镇、村(社区)、群众,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无死角。
(2)组织人员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关键领域,以及水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山洪沟口、切坡建房点、老旧房屋、山区工地、低洼地带居民集中区等重要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巡查。
(3)通知危险区域群众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和预警信息,做好转移避险准备。
4.7.2接到6小时强降水预报预警的镇村,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组织包村干部和村社干部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的独居老人、伤残人员、留守儿童、行动不便人员。
(2)综合研判风险,向重点区域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
(3)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必要措施管控人员户外活动范围。
(4)加强涉河、涉沟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暂停采砂、采石、施工、养殖和休闲旅游等涉河、涉沟生产经营活动。
(5)加强巡查防守,重点部位落实专人值守。
(6)做好已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严防回撤回流。
4.7.3接到3小时强降水预报预警时,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党政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四级包抓”责任人下沉一线督促指导开展防御应对工作,各级防汛责任人迅速到岗履行职责。
(2)按照“四个一律”(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现重大险情征兆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特别是当夜晚发生以上情形时,一律连夜进行转移避险)和“应转尽转”要求,坚决果断提前转移危险区人员。
(3)强化临灾监测预警,基层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巡查检查,利用现代通信与传统方式相结合的方法,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群众和相关部门,果断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各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报告。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务、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8.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
4.9.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协调;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调配等各项工作。
4.10 抢险救灾
4.10.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
4.10.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涉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镇、村(社区)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河流水库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镇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务局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业人员,为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0.3 河道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0.4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帮助。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必须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全面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全套防护设施,撤离时及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受灾镇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1.6出现水旱灾害后,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受影响镇村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协调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2 信息发布
4.12.1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2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旱情由县水务局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确保信息发布规范、统一。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响应终止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受灾镇、村(社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受灾镇村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各通信运营单位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工信和商务局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水务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重点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以水务、交通、住建等行业部门为依托组建行业防汛抢险应急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地方以及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2)抗旱队伍。在抗旱期间,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镇村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国网高台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泄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县、镇两级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5.2.8 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支持镇村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汛期或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县应急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监测、预警、调度信息。完善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县、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宣传和舆情监测机制,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提升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县应急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指导各镇政府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调查评估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年组织应急、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年度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总结、分析,梳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持续提升防汛抗旱工作水平。总结情况应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局、县水务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解释和评估工作。
7.2 培训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组织镇、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做到合理规范课程、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预案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一般2年~3年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的专业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8.1.2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8.1.3 水库等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水库等级划分标准(按总库容):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10亿立方米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1亿立方米
小(1)型水库:总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米
小(2)型水库:总库容10万~100万立方米
8.1.4 堰塞湖风险等级: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 450-2021)。
8.1.5 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8.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高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高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督促指导新闻媒体落实宣传报道任务,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重大水旱灾害和特别重大舆情动态,指导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汛抗旱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县应急局: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县应对重大水旱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捐赠等相关工作;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拟订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排查;组织编制全县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督导全县范围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备建设、维修,确保正常运行;负责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提供监测的水库水情信息;水旱灾害防御抢险队伍日常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救灾种子、化肥、农药的储备、调集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灾害减负政策;及时向养殖场(户)、农户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增强广大养殖场户和农户的防灾减灾意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一旦出现灾情,做好牲畜的转移安置和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落实农牧区抗旱措施;负责统计牧业旱洪灾情,协调做好牧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防洪工程、水毁工程等项目计划的申报,并积极争取所需资金;协调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防汛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程防汛安全管理措施;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旱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协调水旱灾害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协调解决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及资金争取,监督检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督促管养单位及时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公路的加固、抢通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文旅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做好旅游景区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本行业相关灾情。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及演练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县工信和商务局:督促指导本行业所属企业排除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抢险现场通信及防汛抗旱信息及时传递;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确保汛期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转移和安置,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河道及城市防汛工程的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指导县属国有企业排查防汛安全风险、隐患和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落实防范措施;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灾区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保证防汛安全;负责掌握林区、草原洪涝干旱等灾情信息,负责指导洪水受灾地区林草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所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供应;做好防汛抢险和生产救灾物资的调运供应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县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所在区域及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雨情、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洪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根据旱情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预警,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处置、污染溯源、善后评估。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县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系统内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战士,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国网高台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组织参与灾区抢修和恢复所辖电力设施供电,落实抗旱灌溉用电和防汛抢险救灾用电保障措施;监督并网电站防洪调度运行工作,配合开展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高台火车站、高铁南站:负责所辖区铁路工程设施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与县政府做好联防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和设备。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