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对以下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镇人民政府;
2.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5.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7.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8.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9.监督或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四、受理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由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五、受理范围和申请时效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 申请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A4纸打印版)。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格式);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A4纸格式)。申请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行政复议机关核实;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A4纸格式),并应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行政复议机关核实。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七、结案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八、受理案件数
无案件数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十一、办理地点
高台县城关镇滨河社区南滨河路459号司法局102室
十二、咨询电话
0936-593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