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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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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20/2022-00034
文号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交强险;机动车;膝关节;电动车;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原告
发布机构
高台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6-15 17:03:13
是否有效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甘肃乾祐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葛祥                               

【案情简介】

2021年03月27日13时45分许,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雅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高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六二村七社通村道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并左转弯的倪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金彭”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当日即被送往高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刘某的伤势诊断为“1、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撕裂,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断裂,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关节髌韧带部分撕裂,左髌骨撕脱性骨折”。住院治疗26天后出院,回家休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报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查,于2020年8月13 日作出高公交认字(2021)第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的伤势经甘肃律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日为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所行治疗全部为合理化治疗。

【承办过程】

刘某申请法律援助,经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葛祥出庭参加诉讼,经询问刘某核实诉状内容,取询问笔录。了解了事情经过,并做了调解的工作。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

【承办结果】

2021年9月26日经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刘某的损失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9658.4元(120天×163.82元/天)、护理费982.2元(60天×163.8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26天×20元/天)、残疾赔偿金67643.6元(33821.8元/年×20年×10%)辅助器具费413元、鉴定费3200元,共计119264.2元。以上损失由被告倪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5131.2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4133元,由被告倪某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赔偿30%即1239.9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承担。

被告倪某共计赔偿116371.1元,已付5000元,再赔偿111371.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点评】

我国是电动车大国,但之前对电动车的管理,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均不完善。导致社会上大量的电动车并不符合国家标准,其总质量、最高时速、总功率等均达到机动摩托车的标准。发生事故后,超标电动车往往被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至于赔偿,若按照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机动车标准,要求肇事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根据责任比例计算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部分,对本案同为超标电动车、且均未投保交强险且又承担主次责任的双方而言,被告倪某应当向原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具有违法性。从立法目的上看,该规定是从私法的角度,既实现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保护,也以私法手段制裁未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交强险制度提供私法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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