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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某离婚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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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20/2022-0004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18 16:44:21
是否有效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甘肃省张掖市市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甘肃乾祐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李骞                               

【案情简介】

原、被告两家原为同村社居民;2013年,双方经人介绍并确立婚约关系;同年11月8日,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4年10月9日,双方生育一子。婚前,原告以按揭方式在县城购置住房一套,婚后,由原被告双方在县城居住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虽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彼此尚能相互容忍和体谅。自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之间常常为了家庭经济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时常怀疑原告将其打工收入都用于娘家生活,双方由此产生隔阂。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虽经常在外打工,但给予家庭生活的费用却很少,多年来,原告及孩子的花费以及家庭的部分开支基本靠原告的打工收入;即使如此,被告仍然怀疑原告将其收入用于娘家生活,且由此嫌弃原告挣钱较少。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猜疑心较重;为了家庭生活,原告平时也在外打工,偶遇同事一起聚餐之类的活动,被告就会追问到底,并借机辱骂原告,甚至殴打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一直忍让。2018年以来,原告闲余时,便随同包工人到农田打工;仅此被告也怀疑原告,并殴打原告。期间,原被告由此发生矛盾;遂双方均表示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当原告到老家取户口簿时,被被告父母阻止,且遭到了被告父母的围殴。在此情形下,原告只好搬出住房,暂居住在娘家生活。

2018年8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9月27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以调解和好结案。在此期间,双方之间再次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及父母,曾多次辱骂原告及家人,并造成两家关系再次恶化,夫妻感情不和的局面。

【承办过程】

原告申请法律援助,经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骞出庭参加诉讼;经询问被告核实诉状内容,取询问笔录。了解了原被告离婚的原因,并做了调解和好的工作。但原被告坚持离婚。原告在与被告分居期间查出乳腺癌,后经手术治疗。先想解除这段婚姻关系,不愿与被告生活。

【承办结果】

经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开庭调解,作出(2021)甘0724民初900号调解书。达成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由被告监护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

【案件点评】

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应当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本人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

如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很大,法官即使向双方讲明道理,但双方也不愿意向对方“低头”,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又如何能沟通?又启能调解?

附: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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