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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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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20/2023-0000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02-27 10:36:20
是否有效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指派单位】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李沛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张某,后因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先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11月15日起诉离婚,经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2017)甘0724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婚生女张某由被告抚养。

因被告长年打工,疏于对婚生女的照顾,原告去探望或者在路上遇到孩子,都会遭到被告一方亲属的阻拦,甚至被告亲属会打骂孩子,2021年5月17日张某到原告处辅导功课,被告母亲在门外等待,辅导结束后,被告母亲在孩子上学路上殴打孩子,路上学生及教师都看到,后原告因此报警。

原告本以为被告能够为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但原告看到的只有打骂,以及无人悉心照顾,孩子也精神压力很大,多次向原告提及想要跟原告一起生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承办过程】

 2021年5月19日由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接受指派后由李沛律师负责案件,期间与受援人陈某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讲明法律关系,受援人陈某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随即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权。

【承办结果】

经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互相理解及尊重子女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年10月20日达成调解意见,高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724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由被告自2022年1月起按500元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

【案件点评】

首先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的影响;

3、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外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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