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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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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3/2021-00128
文号
高政发〔2021〕55号
关键词
   ;资产;扶贫;扶贫资产;扶贫项目;登记;扶贫资金;行业部门;产权;管理
发布机构
高台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12-20 11:00:00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高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管理,防止扶贫资产闲置浪费和损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产确权登记

第三条 对2013年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五条  各镇、各行业部门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收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各镇、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易地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确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

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

社会捐赠、农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劳等多渠道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扶贫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细产权,进行确权登记管理。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规范性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要依据《高台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的程序进行。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

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残联、县供销社、县城投公司、县农投公司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乡村振兴局;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县、镇、村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县、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后续管护运营

第七条  县级政府对县域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制定县级扶贫资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镇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确权到各行业部门的扶贫资产,履行行业监督管理。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

第八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益性资产有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努力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效益;对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资产产权属于县、镇人民政府的,应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进行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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