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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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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09/2026-0009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3-10 17:38:09
是否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二)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什么流程开展?

(一)房屋调查认定登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补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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