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四)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09/2026-0009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5-22 08:52:07
是否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四)


10、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1、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2、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3、订立协议后不履行的,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4、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