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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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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9/2026-00148
文号
关键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五)
发布机构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6-01-21 11:18:32
是否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普法宣传(五)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以什么标准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6、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如何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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