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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关于典型案例的公示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2021年11月24日

根据《高台县行政执法能力三年提升行动工作目标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现将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2021年11月24日

违法典型案例1

案件名称: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件文号:张环高罚〔2019〕6号、张环高查字〔2019〕5号

处罚单位: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一、案件简介

2019年7月8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建有一条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该公司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对XX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即进行短暂调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对其生产配电箱断电后原地查封30日。

后该企业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按照规定时限取得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三、案件启示

该案的执法关键在于项目总投资额的认定。案中,执法部门要求建设单位通过组织专业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了认定,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了依据,确保处罚有理有据。同时,鉴于该公司规模属小微型、且违法排污时间比较短、情节轻微,高台分局通过实施查封的手段,免于违法主体承受高昂的法律代价,督促其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违法典型案例2

案件名称:XX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文号:张环高罚〔2020〕7号

处罚单位: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一、案件简介

2020年6月1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执法人员在该养殖场检查时发现,张XX私设暗管将养殖粪污排入山水河。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张XX私设暗管将养殖粪污排入山水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高台县公安局对张XX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对张XX处以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后张XX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立即拆除了排污管道。

三、案件启示

本案的违法当事人系私人经营的养殖场,在社会生产中司空见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该法条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从法律上约束和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私设暗管等方式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是典型的行为罚。根据调查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只要能够证实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量大小,并不影响私设暗管规避监管这一违法事实的成立,为群众生产特别是养殖行业敲醒了“警钟”。

违法典型案例3

案件名称: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件文号:张环高罚〔2021〕1号

处罚单位: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一、案件简介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500吨噻二唑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将苯甲酸甲酯生产线改建为噻二唑生产线的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高台分局按程序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意见

该公司在未取得噻二唑项目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将苯甲酸甲酯生产线改建为噻二唑生产线并投料调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64000元。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该局组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对案件进行了审核。经审核,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规范,裁量严格执行了《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标准。

后该企业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现阶段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三、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因利欲熏心,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在未取得项目环评手续的前提下,主体工程擅自建设甚至投产,致使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带来沉重的法律代价和惨痛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