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晨翔农膜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9551822X1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罗龙
我局于 2022 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食用菌转运篮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食用菌转运篮的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