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甘肃中恒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HW3HB68
地址: 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负责人: 张燕
我局于2023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部分固体废物空乳胶漆桶、渗透胶桶与其他生产废包装物、车间垃圾混存在北车间南侧硬化地面,未按要求规范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你单位年产1.5万㎡保温装饰板加工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现场照片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可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鉴于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高责改字〔2023〕8号)后,及时将北车间南侧空乳胶漆桶、空渗透胶桶全部规范转移至固废暂存间暂存,并与固废处置公司签订了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后规范转移至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积极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了自己的危害后果,加之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提出批评教育,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固体废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