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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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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6-00045
文号
张环(高)罚〔2026〕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6-06-15 11:25:00
是否有效

高台县程基水洗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453TT0L

地址:高台县合黎工业集聚区

投资人:赵晓珍                                                   

2026年3月16日,我局对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堆存的砂土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6日)证明高台县程基水洗砂场厂区内砂土露天堆存,未进行覆盖事实的真实性。

2.《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高台县程基水洗砂场厂区内砂土露天堆存,未进行覆盖事实的真实性。

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30日)证明高台县程基水洗砂场厂区内砂土露天堆存,未按照要求进行覆盖的事实真实性。

4.《高台县程基水洗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证明高台县程基水洗砂场砂土存放应采取覆盖措施。

5.高台县程基水洗砂场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违法主体资格及事实的真实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6年6月5日,我局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裁量基准:情节: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存贮量:不足50立方米;公众影响:一次有效投诉)。经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仟元整(¥1500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张掖市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9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6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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