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二)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备注:
一、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二、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