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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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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5/2025-0001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5-09-03 17:15:14
是否有效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五)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

(六)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7〕50号);

(七)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姓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公治安〔2018〕510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公民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且不限制变更次数,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未满18周岁公民姓名变更的,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符合正当理由的书面申请(原件);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确认书(原件)。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更正未满18周岁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以下不同的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更正姓名: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更正;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更正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更正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更正,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三)已满18周岁及以上公民姓名变更的,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予以变更更正:

1.符合正当理由的书面申请(原件);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出家的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姓名变更的,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变更人世俗姓名需登记为曾用名:

1.符合正当理由的书面申请(原件);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能证明其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复印件)。

备注:

一、公民正在被立案侦查、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和经济纠纷期间,不予变更更正姓名。

二、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更正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更正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三、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四、犯罪记录查询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应当作为户籍档案归档保存。

五、“全程网办”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六、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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