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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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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5/2026-0001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1-23 16:45:00
是否有效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填写内容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甘公(治)发〔200974号);

(五)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甘公治安〔201738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施行);

(七)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死亡注销,并交回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复印件);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和我驻外使领馆的 领事 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 公证 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五)户口迁移证(原件,仅限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备注:

一、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请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请死亡注销。

二、申请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时,需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经核实确已死亡的,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三、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四、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公民死亡信息。对确认公民死亡未申请死亡注销的,应当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办理死亡注销。

(一)对于公民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公安派出所现场办理的,公民可以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与申请人确认后,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二)对于公民因遗产分配、经济纠纷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办理死亡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公民书面申请暂缓办理,暂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全程网办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六、上述业务如需委托他人(如:户主、亲属等)办理,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由委托人签字并按捺手印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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