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一)居民户口簿损坏换领
居民户口簿损坏的,由申请人携带损坏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
(二)居民户口簿丢失补领
居民户口簿丢失的,由户主携带补领户口簿责任承诺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居民户口簿丢失补领。
备注:
一、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二、“全程网办”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三、上述业务如需委托他人(如:户主、亲属等)办理,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由户主签字并按捺手印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