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五)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我省立户分户问题的批复(甘公治安〔2016〕123号);
(六)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一)立户登记
1. 家庭户立户。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家庭户立户的,由申请人凭以下材料,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证、房屋赠与公证书或者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之一。
2. 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户立户的,由申请单位派专人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集体户立户:
(1)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设立集体户的,需明确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管理工作。
(二)分户登记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分户登记:
1.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 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3. 以下材料之一:
(1)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公证书(原件);
(3)户口内所有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共同签署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分割的承诺书(原件);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他材料。
(三)销户管理
家庭户、集体户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或者注销的、登记该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注销。
备注:
一、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二、违法建设的房屋不能作为立户、分户的落户地址。
三、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