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承诺件;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即办件。
(四)承诺时限: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即时办结。
(五)法定时限: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1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
(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4〕278号)
三、业务类型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境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原件、复印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就读证明(由就读学校出具连续就读证明或学生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港澳台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居住地变更需换领新证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原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港澳台居住证丢失需补领新证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原件、复印件)申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1.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3.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4.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备注: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不属于港澳居民居住证受理范围。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证件号码字头分别为 HA、MA。在香港、澳门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证件号码字头分别为 H、M。
三、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