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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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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1/2025-00044
文号
高安防委办发〔2025〕1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5-28 15:31:58
是否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雷安全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做好防雷安全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履行防雷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防雷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协作机制和安全检查、雷电灾情等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一)一般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特殊场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气象局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严格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工作,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并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整改,坚决防范防雷安全事故发生。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1.检测范围: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粮食和物资储备库等重要场所。

2.检测周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相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要通过甘肃省气象局官网(网址http://gs.cma.gov.cn/fljg/)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未在省气象局报告的省外检测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过程中出具虚假数据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县气象局举报。

(二)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和隐患整改

1.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要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若检测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应及时完成整改,并上传整改情况。

5.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日常巡检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6.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防雷安全相关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文件并妥善保管。

(三)宣传与灾情报告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防雷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员工和公众的防雷安全意识。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灾情,并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

四、规范防雷检测活动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必须持续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现场检测时,应当由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技术人员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挂靠资质、租借资质、出具虚假报告、不按防雷技术标准检测等行为,一旦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及从业范围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其中,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二)落实检测活动报告制度

在高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要在检测活动实施前十日内,向县气象局报送资质信息及相关材料(见附件)。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三)保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

1.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2.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县气象局。

3.检测机构必须统一使用《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编制检测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履行组织管理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报预警、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等,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执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强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明查暗访、随同执法等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总结经验规律。

高台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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