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社会保险

【政策解读】社会保险经办问答(一)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04/2021-00561
文号
关键词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规定时限;条例规定;行政部门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1-11-29 09:16:00
是否有效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职工在家休息期间,单位应该支付多少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