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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社会保险经办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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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1-00598
文号
关键词
劳动者;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年限;计算;培训;服务;劳动者订立协议;劳动者支付经济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1-12-16 16:40:00
是否有效

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及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上限作出了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单位合并,新用人单位接触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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