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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高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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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9/2021-00128
文号
关键词
   ;卫生;清单;执法;健康;处罚;卫生健康局;高台县;行为不予处罚;医疗卫生单位;公示
发布机构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1-12-22 19:39:27
是否有效

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21〕554号)精神,县卫生健康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现将《高台县卫生健康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进行公示,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作为助力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活动的有力抓手,提升卫生健康系统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积极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将贯彻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坚持依法执法。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法定要求,以免罚清单、免责清单为载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不断释放“温度执法”的明确信号。在推行过程中,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防止借柔性执法之名“执法放水”“柔性滥用”,以“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危害卫生健康管理秩序。

三、落实清单制度。原则上,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并将其适用“两轻一免”情形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两轻一免”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经县卫生健康局集体讨论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高台县卫生健康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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