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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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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0/2021-00051
文号
关键词
缴费;缴纳;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
发布机构
高台县医保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5-15 14:51:40
是否有效

(一)职工参保缴费

1.政策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2.《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张医保发〔2019〕97号)

1.3.《关于规范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83号)

2.缴费核定

2.1.登记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医保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医疗保险费。

2.2.缴费基数和费率

2.2.1.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2.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从退休次月开始,由用人单位按照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费至25年,个人不缴费。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缴纳。

2.2.3.因破产、撤销、解散等依法终止的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没有接收单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6%缴纳,同时考虑前5年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一次性测算到全省平均寿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2.4.大病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筹集。

3.欠费断保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缴费标准稽核

医疗保障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医保缴费稽核工作,重点稽核以下内容:

4.1.职工名册及职工医保缴费情况;

4.2.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3.欠费情况。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申报,按6%缴纳,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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