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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考核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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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8/2023-00007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1-27 11:30:00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起居有照料,按照国家及省市县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护责任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为县民政局认定的符合提供照料护理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

第三条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服务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照护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开展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服务考核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六条      考核评估内容:

(一)服务次数。根据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开展服务,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每月(上、中、下旬)上门服务3次,每次服务不少于1小时。因政策调整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服务次数不够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个人卫生、室内外卫生、心理疏导等内容,其他服务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并遵从服务对象意愿开展服务。

(三)服务满意度。服务对象对服务人员和服务的满意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估方式:每季度通过入户核查、电话回访和平台监测的方式进行。每季度抽取现有服务对象人数的1/4进行考核评估,其中,50%进行入户核查,30%进行电话回访,20%进行平台监测。

第三章  考核评估流程

第八条      从高台县民政局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考核评估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民政局安排考核评估小组开展工作,具体包括入户查看资料、电话回访和平台监测。

(一)查看资料。一是查看服务记录填写情况,二是查看服务内容是否按要求完成,三是查看服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二)电话回访。通过随机抽查各镇服务对象,了解实际服务状况和满意度。

(三)平台监测。通过线上实时视频监管抽查,了解实际服务状况。

第十条      根据入户核查、电话回访和平台监测的结果,对服务指标进行量化汇总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得出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对考核评估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县民政局做出资金审批决定,会同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考核评估小组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请复核。县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联系第三方服务机构,约定复核时间及有关事项,并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县民政局可通过考核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考核评估结果。

第四章 考核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估得分,在每季度拨付资金时,按照季度考核评估结果得分,百分比同比例拨付照护服务资金相应额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高民函字〔2022〕5号   附件(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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