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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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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8/2026-0007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6-17 10:45:30
是否有效

一、政策依据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和对75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助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8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3〕36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4〕3号)。

二、补贴对象

具有高台县常住户籍,且户籍状态正常(无注销、服刑等异常情况);

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按周岁计算,不看虚岁、不看农历);

三、补贴标准

高台县高龄津贴实行分年龄段差异化发放标准,资金标准统一、按月计发,具体如下: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办理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受理、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

(一)自愿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材料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人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二)逐级审核

1.村(社区)受理。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确审核意见。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审核,需跨乡镇调查核实的,县民政局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请人常住地所属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审核单位调查核实,出具有关审核证明材料。对于受理通过的,要及时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居)委会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乡镇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卫生院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卫健和人社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提出审批意见。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乡镇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市内跨县区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居住地所属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五、资金发放

审核通过后,由县民政局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做好发放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高台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936-6621085

监督举报电话:0936-6621668高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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