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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城关镇国庆村村规民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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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7/2022-0012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城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2-30 16:27:09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营造文明和谐、公正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请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村风民俗

第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条  成立红白理事会机构,红白事由红白理事会管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协调、宣传、监督、引导作用,抵制高价彩礼,倡导婚俗新风,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大操大办,禁止乔迁、升学、参军、做寿、满月等一切以敛财为目的的办酒宴行为活动。

第三条  破除封建迷信,远离邪教,自觉抵制黄、赌、毒,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四条  积极实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和楼院内私设灵堂。

第二章  村容村貌

第五条  树立绿化、美化、净化的卫生意识,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杂物。

第六条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村容整洁,做到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泼、柴草不乱放,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七条  车辆停放要规范整齐,避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要文明经营,诚信经营行为,商品规整入店,实行门前“三包”制度,禁止门店外经营,禁止主干道两侧、重要场所周边占道经营。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序良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一条  邻里纠纷要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村居住的新婚夫妇,不论户籍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

第十四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优先享受现行国家有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十六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嫁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籍迁入者,依照户籍迁入时间,方可认定为本村村民。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户,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入赘婿认定为本村村民,但要签订赡养双方父母的协议。

第十九条  二女结扎户,经家庭商议,可招一入赘婿,同时也需男方签订赡养双方父母的协议。

第二十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二十一条  养(继)父母有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遗弃老人。

第二十二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利要切实保护。养(继)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六章  社会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替罪犯藏匿赃物、非法放贷,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严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信件,严禁无事实依据的诬告他人。

第二十九条  规范上访秩序,依法文明上访,严禁越级上访,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十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户内、村内存放、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出租房屋要严格管理,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房屋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村内、户内水电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损坏的要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水电,不得人为破坏水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用液化气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救灾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自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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