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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五)

高台县城关镇2021年10月19日

17.已参加部分失地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如何参保?

答:已按甘政发〔2011〕141号文件办理了部分失地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省政府《办法》实施之后再次征地的,可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18.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费满15 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9.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如何确定?资金如何预留?

答:(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报镇人民政府初审。(二)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送县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征收土地面积、涉及人数、失地比例进行审核,认定无误后,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测算参保缴费补贴,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送县人社部门确认后,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分别下发给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三)由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四)项目建设单位立项后,按照《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要求和所提供的账户足额缴纳参保缴费补贴预留资金。预留资金到账后,县人社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五)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相应的账户。

20.省政府《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仍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的筹资渠道、补贴标准、经办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