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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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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77/2022-0011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城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城关镇
生成日期
2022-05-20 19:27:06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高台县深入推进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和《高台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

第二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赠为补充,各级政府通过财政奖补方式建成的“村内户外”的公益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村内巷道、生产道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及农村污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第三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于5人。理事会人选为常住本村群众威望高、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村社干部、乡贤、群众认可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清理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负责管护基金管理使用;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选聘、宣传引导、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管护基金及管理

第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

第七条  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省级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投入1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解决,县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安排2万元。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安排时统筹考虑安排管护经费。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助、“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所需人工由理事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解决。

第九条  管护基金实行村账镇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调剂到别村使用。

第十条  各镇、村要定期将管护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和群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共管共享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将共管共享资金用到实处,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共管共享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并与现有公益性岗位有机衔接,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各行政村根据人口、所辖村民小组的多少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行政村人口小于500人(含500人)的设置3个公益性岗位,大于500人小于1000人(含1000人)的设置4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1000小于2000人(含2000人)的设置5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2000人的设置6个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类别主要设置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巡查值守、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管理、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各镇、村对每个岗位应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一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1人可兼多个岗位,岗位数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重点保证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组。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村民小组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村民小组全覆盖。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应当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分类明确管护标准和岗位人员职责。村组道路、村内巷道、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无阻;村庄绿植绿化定期修剪维护,适时浇水松土,确保绿植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水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桥梁、涵洞、水闸、水渠、进出水口等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其他公益设施要保证设备安全,适时进行维修管护,保持整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再考虑失地农民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允许有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选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放宽至6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3.非低保对象(低保和公益性岗位不得重复享受)、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4.已聘为护林员、草管员的人员,不得重复选聘公益性岗位。

5.具有公益性岗位所在村户籍,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核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

1.公告。镇政府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村委会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生活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镇政府组织村“两委”、村民小组长、包村干部等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6.公示。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3天。

7.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负责、谁管理、谁整改”的原则,实行“县定、镇聘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部门单位审定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按照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县级财政列支的办法来解决。各镇要为聘用人员依法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统一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不少于5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各镇将各村公益岗位报酬汇总后,每月25日前经行业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经惠民资金管理系统将岗位报酬转入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移居本村之外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七)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第二十三条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发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经镇政府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聘任。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岗位报酬。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进行考核,镇负责对村进行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对选聘过程公告、公示等环节采取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纪实留存。各成员单位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选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的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各主管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高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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