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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玩耍被砸伤,物业是否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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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1/2026-0006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巷道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巷道镇
生成日期
2026-06-25 15:30:00
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十岁的女孩圆圆在妈妈陪伴下到小区内纳凉玩耍。圆圆和其他小伙伴在一面凹凸不平的墙上,模仿攀岩的动作在攀爬。突然传来一声重物倒塌的沉闷声响,有人惊恐地尖叫。原来在孩子们攀爬的墙面上有一扇不起眼的暗门,因连接处生锈老化发生断裂,致使门框脱落,砸到圆圆,导致其右侧股骨干及左脚跖骨骨折。家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解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区内的墙面、门窗、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维修,同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中,暗门脱落说明墙面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和维修,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安全,更没有及时制止未成年人攀爬危险墙面的行为,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圆圆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负有监护职责。家长应当教育孩子不要攀爬危险墙面、设施,注意自身安全。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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