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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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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1/2021-00250
文号
关键词
救助;救助对象;急难;困难程度;支出;救助标准;救助人数;重大疾病;困难;家庭成员
发布机构
高台县巷道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巷道镇
生成日期
2021-01-20 13:05:00
是否有效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受理方式

规定两种受理方式,一种是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种是主动发现受理,通过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形、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多种途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主动联系困难对象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

支出型救助审核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村(社区)公示、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工作;审批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执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对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

四、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乘以救助人数(人)再乘以困难持续时间(月)计算。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按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五、申办要件

(1)申请书;

(2)户口本的复印件;

(3)“一卡通”银行账号(存折)复印件;

(4)申请对象因病、因意外事故、因残、因学等各类相关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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