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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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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1/2021-00252
文号
关键词
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收入;计算;生活;赡养;低保标准;乡镇;家庭经济状况
发布机构
高台县巷道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巷道镇
生成日期
2021-05-18 13:25:00
是否有效

政策出台的背景:

(1)政策变化情况:1.2012年12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对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流程作出明确规定。2.2021年4月,民政部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适度拓展了对象范围,并对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强化监督检查等提出新要求。

(2)关于《实施细则》的名称: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两办”《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考虑到认定低保对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审批,而是行政给付,所以《实施细则》将原来的低保“审核审批”统一调整为“审核确认”;同时民政部《办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因此,我们将文件名称确定为《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3)关于城乡统筹:《实施细则》不再区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而是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在审核确认流程方面,也在着力减少低保工作的城乡差异。

一、对象范围

(1)按家庭经济状况:①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②支出型贫困家庭: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疾病、残疾、就学、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刚性支出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收入家庭,也就是低保边缘户)

(2)按保障形式: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

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设计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按人施保是2018年国家民政部才开始实行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0〕65号)明确规定: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在《实施细则》第九条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这里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又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比如,按照全省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4788元计算,我们列一个公式,4788元×1.5倍=7182元,那么全省农村低收入的认定标准就是高于4788元,又低于7182元。

注意事项:“单人户”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算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收入和财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一是要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收入都纳入到计算范围。二是要考虑家庭财产情况。三是要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填入低保档案。

二、保障对象及标准

城市:

全额保障对象(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    2021年月保障标准623元。

差额保障对象(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

2021年人均补助标准541元。

农村:

一类保障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2021年标准为399元/月、4788元/年)

二类保障对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2021年标准为378元/月、4536/年。

三、认定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基本要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

(一)家庭成员。一是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

①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随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常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解读:

1.如果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则可以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没有长期共同居住,则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如果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则在核算收入时要计算每个人的收入;如果不属于,则只计算相互之间的赡养费或抚养费。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性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特别注意的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①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③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工资性收入

特别强调:①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②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③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家庭收入。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⑥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扣减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正常低保对象按30%扣减,残疾低保对象按50%扣减。

(2)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特别强调:经营性收入难以核查的,参照当地本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

特别强调:

①赡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被赡养(扶养)人有二个以内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每名赡养(扶养)义务人赡养费按照超出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扶养)人数计算;有三个及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40%计算。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倍(含2倍)之间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不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

抚养义务人只有一个子女的,抚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30%计算;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按20%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据实扣减。

③基本医疗保险据实扣减。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 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4)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维持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予以豁免的情形:

(1)家庭生活必需的家电产品。

(2)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

(3)仅用做家庭生产方面的农用车。

(4)因病、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等。

(四)家庭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照护等造成的必须支出,以困难家庭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为基准开展核算。

在核算家庭刚性支出时要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刚性支出部分按规定适当扣减。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因病、因残、因学、因照护等刚性支出费用要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因病:①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②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③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

因残:包括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因学:①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②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

四、申请确认程序。

(一)申办要件:

1. 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大额支出等基本情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承诺情况属实) ;

2.户口本复印件;

3.银行账号;

4.照片(只提供户主照片) ;

5.申请人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学生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认

(1)申请及受理。①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②主动发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③监测预警。将困难群众的发现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相结合,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信息核对。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4)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审核确认。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政策调整:

(1)村级职能:《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村级只有协助职能,而没有直接办理的职能。2015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明确规定,村级在社会救助中的职能是协助做好提出申请、组织评议、抽查复核、公示结果、动态管理等工作。)

(2)对民主评议作出调整: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可以不对申请人家庭进行民主评议;而且即使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来进行。

(3)对办理时限作了调整:第二十七规定,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五、监督和管理

(一)终止审核确认程序: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②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③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动态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大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近亲属备案。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登记备案。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渐退机制。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予以适当扣减;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五)低保与就业救助衔接

第三十九条规定,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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