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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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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1/2021-00254
文号
关键词
街道办事处;供养;救助;救助供养;乡镇;财产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人民政府;残疾等级
发布机构
高台县巷道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巷道镇
生成日期
2021-03-30 17:25:00
是否有效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1〕94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五)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情形有哪些?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补贴。

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局等)、其他非生活必需品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

例:一个家庭有2口人,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24864元。( 518×2×24=24864)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者不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局等。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主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有哪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主动发现和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二)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三)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重新公示。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四)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定,从确定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五)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七、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进行评估。

八、供养服务和监护照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应当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视走访。

九、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以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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