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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护林员选聘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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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1/2022-0000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巷道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1-18 09:32:15
是否有效

  一、全省生态护林员现状

  2016年8月,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安排,我省精心组织,省林草局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2020年做最新修订),安排13个市(州)64个县(市、区)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截至目前,累计落实补助资金22.42亿元,选聘生态护林员66339名,为6万多贫困户实现脱贫提供了稳定增收,惠及20万多贫困人口。

  二、选聘政策解读根据2020年修订的《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脱贫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参与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享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补助的-47-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

  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为坚持精准自愿、精准落地、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

  生态护林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3.身体条件适合野外巡护工作,不得选聘重度、极重度残疾人。4.生态护林员不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叠。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1.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行政村张贴选聘公告,公告要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2.申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书面申请,通过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级扶贫、残联、林业工作站、就业等部门对村两委上报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束后,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财政、扶贫部门按职责审核,审核完成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反馈乡镇人民政府。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行政村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48-公示期不少于5日。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拟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安排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岗前培训。选聘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聘用的生态护林员进行上岗位前培训。7.填报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选聘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选聘的生态护林员信息在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内如实填报,填报内容要与纸质版报表相符合。

  生态护林员因下列原因应予以解聘。1.个人健康原因,不能履行生态护林员职责的;2.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3.个人自愿要求退出的;4.个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识别被扶贫部门剔除的;5.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的;6.家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如村两委人员)。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各县可结合实际,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但必须在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面积和四至界限,做到范围界线-49-清楚、管护责任明确。生态护林员森林、湿地、荒漠、草原管护面积根据难易程度原则上人均不少于500亩。我省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为7000-8000元,通过“一卡通”原则上按月兑付,“一卡通”姓名不是生态护林员本人的,必须在台账和报酬兑付表中注明与生态护林员的家庭关系。

  生态护林员考核: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续聘、解聘挂钩。

  生态护林员项目培训:由省、市、县三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级生态护林员项目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及时建立培训档案。

  生态护林员项目实施以来,通过国家成效考核,省级督查、审计发现“脱贫脱政策、外出务工不履职、选聘程序不规范、聘用重度极重度残疾人、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等方面的问题,经过各级督导整改,上述问题得到有效纠正,但各地仍然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常抓长管,确保问题不反弹、无增量。

  当前,正处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键-50-时期,各地要持续抓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一是根据国家和省上选聘政策调整,及时修订本地选聘管理细则,全面落实生态护林员选聘政策。二是各市县林草部门落实好生态护林员管理责任,实现“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系统”管理全覆盖。三是落实省、市、县三级林草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乡镇绩效考核主体责任。



                                       甘肃省林草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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