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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巷道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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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81/2022-0011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巷道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28 08:58:58
是否有效

巷道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巷道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镇属各单位:

现将《巷道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巷道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巷道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管理,防止扶贫资产闲置浪费和损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根据《高台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镇政府统筹和各村具体进行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栏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产确权登记

第三条对2013年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五条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收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对镇、村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社会捐赠、农村集体和农民出资出劳等多渠道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扶贫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细产权,进行确权登记管理。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规范性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对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

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镇、村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镇、村两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后续管护运营

第七条镇政府对镇域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制定镇级扶贫资产目录,明确各村管理责任清单。镇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益性资产有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努力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效益;对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资产产权属于镇级的,应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进行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

(一)对村社道路、小型水利设施、农田渠道等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涉农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有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信息。

第九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一)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化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员参与管护。

(二)确权到村级的经营性资产根据资产权属,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护。

1.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经营类资产,要明确经营责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2.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应当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并签订规范性合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的经营类资产,按所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不规范的,应予以协商解除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3.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由该经营主体运营和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获取利润分红或借款利息。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协商一致后,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签订规范性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道路、水利灌溉等大中型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文化体育设施、路灯、田间渠道等小型公益类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村集体收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列支;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每年一月份,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一年度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情况进行核算,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并将核算结果在不同层级予以公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变动情况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镇人民政府应及早预警、及时接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有制度规定的按制度实施,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镇级审核”的流程,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开等相关程序确定。村级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分配。不允许列支以下情况: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村委会行政事务支出,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得给村干部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不得修建、改建村级办公场所,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十八条  公益性资产要按照“村申请、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财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村级规模较小的扶贫资产,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对扶贫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的,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运营、处置等情况,要按所有权归属每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乡村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扶贫资产权属变更、收益调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在涉及的镇村进行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非法占有、套取冒领、挥霍浪费、违规处置和输送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置。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正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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