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医保待遇政策调整的公告
根据张掖市医疗保障局 张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张医保发〔2026〕2号)文件精神,职工医保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多次住院降低起付标准相关政策
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5%”的规定。
二、调整统筹区域内住院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50元调整为300元,报销比例为95%不变;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800元,报销比例由93%调整为9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500元,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85%。
三、调整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参保职工临时外出跨统筹区就医省内外一、二级起付标准为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三级起付标准市外省内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跨省由1500元调整为3000元;跨统筹区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调整为在市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调整后具体报销政策为:市外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按规定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为85%;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报销比例为75%;市外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按规定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为80%;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报销比例为70%;市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跨省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0元,按规定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为75%;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报销比例为65%。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开始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