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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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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0/2022-00095
文号
关键词
土地
发布机构
高台县合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9-22 14:54:47
是否有效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于集体所有。

参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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