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
1.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7-9月)
发放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18元。
发放金额:9.8万元,共计63人。
发放日期:10月1日前发放。
2.孤儿基本生活费(7-9月)
发放对象:在全镇符合孤儿条件的对象范围内实施。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20元。
发放金额:1.2万元,共计3人。
发放日期:10月1日前发放。
3.特困精神病护理费(7-9月)
发放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精神病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发放金额:0.48万元,共计4人。
发放日期:10月1日前发放。
4.城市低保(7-9月)
发放对象: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员。
补贴标准: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77元;差额按实际发放。
发放金额:1.38万元,共计8人。
发放日期:10月1日前发放。
5.农村低保(7-9月)
发放对象: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员。
补助标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2021年标准为399元/月、4788元/年);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2021年标准为378元/月、4536/年);农村低保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2021年标准为90元/月、1080元/年);农村低保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2021年标准为70元/月、840/年)。
发放金额:54万元,共615人
发放日期:10月1日前发放。
发放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划分为: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其他特殊困难等(县区政府认定的)。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划分为:慢性病治疗、就学、生活困难、其他特殊困难等(县区政府认定的)。
补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学类、生活困难类年度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慢性病治疗类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发放金额:37.75万元,共计63户139人
发放日期:8月10日前发放。
二、残联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发放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110元。
发放金额:2.6万元,共计81人。
发放日期:10月1日前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放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和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2.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发放金额:1.68万元,共计67人。
发放日期:10月1日前发放。
三、计划生育
1.独生子女奖励费
发放对象:育龄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
补贴标准:独生子女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发放金额:共60户,2.94万元。
发放日期:2021年10月1日。
发放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并且年满60周岁。
补贴标准:960元/人
发放金额:共32户,3.07万元。
发放日期: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