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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同学身份信息办卡,套现逾期不还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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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85/2022-0007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黑泉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黑泉镇
生成日期
2022-07-23 17:45:00
是否有效

【以案释法】用同学身份信息办卡,套现逾期不还食恶果!

〔基本案情〕

丁某和余某是同学,平时关系较好。2017年8月,因自己的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信用卡,丁某多次找到余某,想用余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信用卡供自己使用。老同学多次开口,余某抹不开面子,就按照丁某的要求,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交给丁某使用。2019年3月,余某收到了银行的催款短信。因丁某无力还款,无奈之下余某将5241元的逾期欠款还清,并在明确告知丁某不要再使用以他身份办理的信用卡后,将该卡注销。2019年6月,丁某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用之前办卡时预留下来的余某相关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申领,补办了一张信用卡,为防事情败露,丁某还将预留居住地址、接收电子账单的邮箱等信息均改为自己的。当年9月,丁某再次以余某的身份信息补办了一张信用卡,并超前消费、套现 1.1万余元,造成逾期未归还7490元。2020年3月,余某再次收到银行的催款电话后,当即报警。8月,丁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最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

〔以案释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名主要分为两类情况,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里,丁某在余某拒绝借用其信用卡后,冒用余某身份办理信用卡并超额消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条款,被依法处理。在日常生活中,逾期不归还信用卡的现象时有发生,该行为不仅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友情提醒,信用卡不还或涉罪,超前消费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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