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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裁判规则(一)(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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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5/2023-0010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黑泉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黑泉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29 09:11:04
是否有效

前言:《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国家法官学院出版的重要、权威典型案例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本期推送内容系根据《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刊载的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件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裁判规则(一)(2023版)。

裁判规则1:侵权人车辆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碰撞的,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1864号

【裁判要旨】无共同故意的各侵害人,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故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份额仍可以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本案中,夏某驾驶的车辆虽未直接与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范某和夏某分别驾驶的车辆合力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驾驶的车辆又与田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田某人伤及车辆损失的后果,因此田某的后果系由范某、夏某、张某侵权所致,故其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而不因为夏某与范某未与田某发生直接碰撞而免除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2:雇员使用雇主所有的机动车去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897号

【裁判要旨】潘某系驾驶机动车在下班时间去买菜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原告要求尤某作为雇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潘某辩称尤某系潘某的雇主,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即尤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3: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案件索引】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民初2172号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的,但是保险企业对该类车辆不予办理交强险,因此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所以在该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其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4: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证且共同搭乘人员超出荷载人数,不能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减轻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1199号

【裁判要旨】无证驾驶明显属于重大过失,不满足好意同乘减责之构成要件,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证且共同搭乘人员超出荷载人数,不能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5:无法确定是否发生接触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案件索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692号

【裁判要旨】虽然有关司法鉴定所对双方是否发生碰撞和痕迹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但脏确了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可以否发生碰撞和痕迹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但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可以成立,结合受害人正值中年,具有正常掌握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一般情况下车辆不会轻易倒地,同时肇事车辆无前、后、左、右转向灯,无左、右制动灯,且系重型货车,虽然鉴定结论为肇事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整车对应部位,未见明显对应的硬质刮擦痕迹,但不能排除两者存在轻微接触的可能,故受害人受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本起事故无法查明责任,但鉴于受害人驾驶后刹车效能差、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且系逆向行驶,而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灯光不合格,故本院对本起事故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因侵权人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而受害人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60%赔偿。

裁判规则6:从车上摔落的车上人员不转化为第三者

【案件索引】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终618号

【裁判要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适用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相对固定,本案中王某从肇事车辆车厢处掉落受伤,当属本车人员,不符合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情形。

裁判规则7:交通事故案件中雇员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1285号

【裁判要旨】李某2与李某1虽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但李某1的工作是对果场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即在涉案果场范围内的劳务工作才视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合浦县公馆镇至曲樟道路社角村路段,并非李某2承包的果场范围内,是山于李某1的过错导致,属于李某1的个人行为,应由李某1对陈某遭受的损失承扣赔偿责任,故陈某主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出李某1、李某2共同承担赔偿贵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8:“超标”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不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429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财险北京分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孔某骑行的车辆虽经鉴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辆不具备取得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孔某对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无法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孔某的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孔某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其与可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有本质上的区别,故一审法院未认定孔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财险北京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规则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涉军警车的责任认定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449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焦点为军车、警车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在编车辆是否应当履行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车辆驾驶人及有关单位,适用主体并未排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但该条款只是对军队在编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行规定进行的指引,并不能得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可以不投保交强险的结论。另外,根据财险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保险合同可以证明,已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实例,消防救援局上诉主张与现实情况不符。消防救援局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自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10: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外卖骑手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件索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143号

【裁判要旨】事故发生时骑手虽然并未在接单取餐或送餐过程中,但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和事发前骑手最后一笔订单结束时间间隔不足20分钟,考虑到骑手送餐后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符合常理,故其送餐结束后返路途中或等待新订单的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其工作期间,属于工作行为。骑手虽为自行下载某APP并按照操作要求注册成为众包骑手, 但在注册过程中需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线上《劳务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劳务公司是指与众包员签署劳务协议,形成劳务关系并向众包员发放劳务报酬的人力资源公司",再结合《平台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故骑手承担的责任应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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