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1: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涉案商业楼虽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也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但在物业公司已向涉案商业楼履行基本的养护、管理、清洁、安全保障等义务,且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也长期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2023-16-2-121-00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31/(2022)粤20民终849号/二审)
参考案例2: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诉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讼权以司法途径解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023-07-2-121-00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珲春市人民法院/2021.05.11/(2021)吉2404民初1036号/一审)
参考案例3:聂某诉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小区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在未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径行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消极对待业主的安装申请。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相关权益人也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2024-07-2-121-00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8/(2021)粤19民终12866号/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