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负责。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必须按照规定日期到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集中报账、记账、结账、核对余额、盘点周转金、拨付报账资金。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三日内由村财会人员交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管入账。各类集体收入及票据的取得和审核要做到真实合法,手续齐全,事由清楚,不得设账外账,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瞒报收入,不准设“账外账”、留“小钱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完整的合法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盖章,写明事由用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会签盖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方可到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账,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账前审计,会计人员据实记账。
第五条 每月5日,各村到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参加月列会;偶数月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报账,有事须请假。偶数月5日报账的村:张墩村、红山村;6日常丰村、万丰村;7日盐池村、双丰村;8日侯庄村、下庄子村;9日花墙子村、罗城村;10日河西村、桥儿湾村;11日天城村,如遇节假日报账时间顺延,文书须提前做好报账前的签字、盖章等财务手续。
第六条 年内报账次数不少于6次,按季度如实盘点周转金,周转金盘点不少于4次。半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及往来明细账目核对,按时报送各类报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周转金限额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000人以下的村周转金限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1000人以上的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上交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账户。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签、村主任审批的现金开支审批制度,大额开支镇政府监督审核制度和“四议两公开”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和权限,严禁将单笔开支拆分为多次进行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村主任审批,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复核后支付;预算3000元至5000元的开支需在经济活动开展前填写《罗城镇村级重大事项审核单》,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和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召开村“三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报账时附会议记录进行账务处理;预算5000元以上的开支需在经济活动开展前,填写《罗城镇村级重大事项审核单》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镇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后,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报账时附会议记录进行账务处理。
资金拨付由各村每月报账结束后,填写《罗城镇村级 财务支出计划》,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包村领导审核后按时拨付各村当月报账资金。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进行理财活动审核各项收支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发票背面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办公电器、家具、办公用品,应在高台县定点采购入围的商家进行购买,办公用品半年或年底报一次账。报账资料有:发票、清单、三家报价表,三家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次询价成交结果确认通知书、合同、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日杂用品(包括插板、卫生工具、纸杯等一系列日常杂用品)可以在村委会就近商店进行购买,报账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报账时附发票、购货清单、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村干部差旅费实行限额控制,严格执行《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高台县村干部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政办发〔2021〕45号文件规定。报账时附培训、会议文件或通知、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群众参加各类活动产生的租车费,需召开村“三委”会议进行研究。报账时附租赁车的行使证复印件、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参加人员签到册、开展活动照片。
第十四条 村干部原则上禁止乘坐出租车,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实行派车单制度,由村主任审批,填写《罗城镇村干部乘坐出租车审批单》,并注明事由、乘坐人及行程路程,取得合法票据,报账时附派车审批单。
第十五条 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严禁村级组织支付赞助费、个人礼金、村级干部电话费和各级政府未明文规定的奖金。
弟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各类文体活动,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单次文体活动原则上总开支不得超过3000元,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开展活动前由村级组织上报《罗城镇村级文体活动审批表》,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办,报账时附审批表。村级文体活动奖品金额不得高于100元/人,文体活动奖品发放严禁实行普惠制,禁止发放现金、补助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20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相关会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发包,谈判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在1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结转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和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填报《罗城镇村级重大事项审核单》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进行竞价承包、租赁和处置,确定承包费、租金及出让费;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禁止弄虚作假,严禁搞暗箱操作,利用职权低价发包和无偿划拨。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简称村级票据)按照《高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高财非税〔2016〕3号执行。村级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村级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自行销毁、涂改、伪造或拆本使用。
村级票据分为两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筹集的“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内依法依规向村民分摊收取的共同生产费用、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收取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发生的其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款项;收到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成员发生付款事项及零星开支无法取得国家合法票据的支出事项,具体是雇佣村民500元以下的零工劳务费、雇用村民非营运机械500元以下的使用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严禁将发生的大额费用分割开具付款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