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各镇政府信息公开>>骆驼城镇>>村务公开

新建村村规民约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83/2023-0008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骆驼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骆驼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26 11:12:41
是否有效

为将我村建设成为为产业发展、乡风文明、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农村,切实推进村级民主法制建设,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和支持全村各项事业建设。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五星文明示范户。”

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村级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三、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私自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四、村民新建和改建房屋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不得随便在村域范围内乱搭乱建。

五、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和子女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六、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七、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重男轻女等不合理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女孩子。

    八、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九、不参加邪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十、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十一、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和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十二、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到垃圾斗中,由镇村集中清运。发现大量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十三、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专业电工师傅操作,不得个人私自转接超负荷电线。

十四、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不得无故损害对他人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讲亲情、论社情”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在镇村调解范围之外的案件,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村民办红白事宜应当提前向村红白理事会报备。

十六、坚持开展每周五全村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对各村主干道路、居民点及农户庭院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洁大扫除,实现道路整洁畅通,生产生活区有序分离,家庭院落干净整洁的目标,并按照村社划分的环境卫生整治图,搞好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十七、每月各村民小组间开展卫生评比活动,评比结果与社长年底考核结果和工资相挂钩。卫生检查按照好、中、差三个档次在农户门前张贴标示,对不参与卫生评比活动和连续三次评比为最差的农户,给予通报批评,在“红黑板”上曝光,其家庭和个人当年不得评先树优。

十八、凡违犯本规约的家庭和个人,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十九、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并通过村广播和村社会议进行通报,情节较为严重的,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