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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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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3/2023-0014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骆驼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骆驼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10-28 18:30:00
是否有效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2〕12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

(一)明晰组织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等程序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参与农村社会建设,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二)规范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依规完善组织章程,体现坚持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地位。组织章程不得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全县已组建的136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原有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由理事会拟订修改《章程》草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三)完善组织架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成员身份,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需经成员大会决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二次。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或重大经营事项;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大额举债;出借集体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等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理事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理事会及理事长要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要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规范议事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重大决策“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要全部记入《高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议登记簿》,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运行的重要支撑资料。

(五)严格任职条件。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的资格条件审查。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六)规范换届选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面领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七)稳妥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重复确认问题。目前我县成员身份重复确认人员117人,各镇要依托全国、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开展成员信息比对,通过“跨区身份证校验”核查解决成员身份重复确认问题。要维护农村妇女、入赘婿等群体的成员权益。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

(一)明晰集体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扶贫项目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五账相符”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并将资产年度清查结果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在甘肃省“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录入盘盈盘亏情况。

2.资产登记制度。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实行每季度盘点,按规定合理提取折旧费,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3.资产保管制度。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确定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镇级在农村直接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4.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成立不少于5人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5.资产处置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处置时,要明确资产处置流程,制定具体方案,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代表全体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联营的方式经营;有需求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设立公司,开展经营,探索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与经营有效分离机制。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特别是政府补助资金投资入股,要与所投资入股企业签订《入股协议》,确定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入股股金、股权和分红比例等内容,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派驻相关人员参与经营决策、监督,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一)全面启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各镇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共高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高台县转变村集体资金管理模式全面启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启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自6月起,村集体资金往来全部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结算,不得以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账户结算村级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二)规范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账内统一核算。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产业发展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按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制度的要求纳入账内核算。

(三)加强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付款凭据。县农村经营指导站、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使用自印或自购票据。

(四)规范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股份分红。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进行分配。

四、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要按规定公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情况,接受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一)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公开内容要真实、及时、全面、细致。财务公开资料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强化农村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县农村经营指导站要按照县纪委“巡审一体化”的要求,配合做好被巡查镇的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资金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档案管理

产权改革档案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包括:机构设立、宣传动员、教育培训、建章立制、清产核资、成员界定、会议讨论、公告公示、折股量化、登记注册、权证发放、收益分配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痕迹资料。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高农产改办发〔2020〕7号),明确职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产权改革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确保产改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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